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李某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治療精神疾病並服藥後,以副作用嚴重為由索賠。記者昨天獲悉,北京二中院終審認定安定醫院未及時停藥、未按規定告知進行肝功能檢查,存在過錯。
  李某起訴稱,她曾在2007年被北京安定醫院診斷為躁狂症和抑鬱症的混合症,並給予服藥治療。服藥後,她出現了全身抽搐癥狀。2008年被診斷為藥物性癲癇,後又出現智力障礙。此外,服用精神類藥品時,安定醫院沒有告知要服用保護肝髒的藥品,藥物副作用導致肝臟嚴重損傷。她起訴向安定醫院索賠護理費及其他損失共計85.7萬餘元。
  安定醫院辯稱,李某在該院診療前就已經發生病癥,經鑒定認為其損害後果並非用藥所致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安定醫院存在未及時停藥以及未按規定告知進行肝功能檢查的過錯。判決安定醫院賠償李某醫療費1000元、護理費2400元,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。李某不服,提出上訴。二中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當,予以維持。  (原標題:安定醫院被判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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